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与孙某、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
住所: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经营者:姜永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美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李某1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法定代理人:孙某(系李某2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冰,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与被告孙某、李某某、李美玉、李某1、李某2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被告孙某及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驳回被告所主张的“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为承担李景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请求;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为承担李景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2016年8月18日仲裁委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海劳仲案字[2016]第9号裁决书,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并将裁决书的错误之处列举如下:一、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被告的请求。1、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己出具的海劳仲案字[2015]第4号裁决书已经裁决李景义与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仲裁委受理案件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就不能超出自己的受案范围受理该案。2、仲裁庭审中,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黄骅法院就李景义的死亡对冯文龙提起民事诉讼,黄骅法院在2016年3月25日已先立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就同一事实既主张冯文龙的民事责任,又主张原告的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按照法律规定工伤责任的认定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职责,所以仲裁委违法越权作出的裁决也是非法无效的。二、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书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1、仲裁书认定事实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基本证据规则,但仲裁人员就是强行认定,违反了法律规定。2、仲裁书中认定的李景义月工资4000元没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的事实也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但仲裁人员凭主观强行认定违反了法律的规范。3、仲裁过程中无权威法定部门证据证明李景义受伤和属于工伤,仲裁委在没有工伤认定证据的情况下,就越权认定原告承担工伤责任错误。三、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适用和理解法律错误。1、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受理该案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与李景义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被告所主张的工伤保险责任也不属于该法条中任何条款规定的情形。2、仲裁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裁决原告为承担李景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错误。首先,该司法解释是对法院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是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而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不是司法部门,也不是劳动行政部门,本案涉及的事项也不是行政案件,仲裁委违法超越职权行驶了法院和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其次,司法解释第五条是和本案的情况根本就不相符,不知道仲裁委和仲裁人员是否看清了法条。综上所述,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法受理被告的仲裁请求,超越职权代替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审理案件,其作出的裁决也是非法无效的,被告的请求也是不能成立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来看,确定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职权,应该也只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行使,除此之外,任何单位行使此项职权均无法律依据,如果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结论有异议,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海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无权行使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的职权,来对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是否是承担李景义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进行确认,而且由此形成纠纷的法律关系也不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刘盼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