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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安路北兴民街西。
负责人:姜永军,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汽车站西。
负责人:史立勇,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浩,男,该公司职员。

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3元,由海兴县瑞程伟业货物运输队负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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