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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宏旺加油网点与杨某某、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宏旺加油网点,住所地海兴县。经营者:孙凌霄,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海兴县。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兴,海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红,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兴县宏旺加油网点与杨某某、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海兴县宏旺加油网点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宏旺加油网点撤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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