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高湾镇前程村。
经营人胡浩,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函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花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林,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3690.5元,由原告海兴县宏业建材经销处承担。
审判员 万劲
书记员:吴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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