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中心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砚祥,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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