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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中心街北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砚祥,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荣华,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海兴县北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瑞明

书记员: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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