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西。
法定代表人:呼如卫,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南。
负责人:窦磊,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云东,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兴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常建新
书记员: 刘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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