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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中清,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上海申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华,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某某诉被告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2018)沪0115民撤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现该案正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须以(2018)沪0115民撤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燕燕

书记员:褚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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