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安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前进乡。
法定代表人:刘欣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东生,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黑龙江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因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违约给海伦市锦鑫粮油加工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害事实部分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正和粮贸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耀华 审 判 员 张贤友 代理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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