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淑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黑龙江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63元,由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63元,由原告海伦市鑫达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季
书记员:于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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