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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永富乡新兴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伦市永富乡新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志海,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有,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臣,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河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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