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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伦市永富乡新兴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志海,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贵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有,住海伦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臣,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河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再民 审 判 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杨晓涵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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