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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振兴水泥厂与陈宝某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宝某
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
海伦市振兴水泥厂
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
瞿凤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宝某,住绥化市。
委托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振兴水泥厂。
法定代表人瞿凤全,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光,黑龙江朗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瞿凤明,住海伦市。
上诉人陈宝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宝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峰、被上诉人振兴水泥厂的委托代理人瞿凤明、赵建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苑淑华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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