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
法定代表人:徐铁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负责人:邵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伦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海伦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间的纠纷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伦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5.00元,减半收取计612.50元,由海伦市凯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激光
书记员: 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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