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尚玉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丰,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负责人:张立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锐,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车辆维修费及材料费1万元;2.要求被告给付车辆施救费3.75万元、路产损失费0.99万元、运费0.8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原告为其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系列产品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9日。2018年7月2日21时许,该投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他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该起事故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徐海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以上损失。
原告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已经特别约定因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海伦市凯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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