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保达运输服务站,地址:海伦市共荣乡政府对面,注册号232304600330861。
经营者: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守海,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507201210159227。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被告: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系付某之父)。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市人寿财险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63875158D。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独翠,黑龙江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2201611546370。
原告海伦市保达运输服务站与被告王某某、付某、齐齐哈尔市人寿财险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守海、被告齐齐哈尔市人寿财险公司委托代理人独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王某某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财产损失28380.20元,人寿财险公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2日5时许,康凯驾驶原告的黑M×××××牵引车、拖挂黑M×××××车与王某某驾驶黑B×××××车在绥满高速公路801公里加575米处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经齐齐哈尔市鸿泰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救援,费用6300.00元,经梅里斯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车辆修理费用22080.20元,黑B×××××车在齐齐哈尔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
被告齐齐哈尔市人寿财险公司辩称,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康凯是其驾驶车辆的实际车主,车辆维修费用也是由康凯实际支付,康凯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是原告。
被告付某、王某某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康凯系黑M×××××号重型半挂车、拖挂黑M×××××号车的实际所有人,登记在原告海伦市保达运输服务站从事运输活动。被告付某系黑B×××××号普通货车的车辆所有人。2017年1月22日5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黑B×××××号普通货车沿绥满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01公里加575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康凯驾驶的黑M×××××号重型半挂车、拖挂黑M×××××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乘车人张淑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康凯支付车辆救援费6300.00元、修车费22080.20元,合计28380.20元。现原告海伦市保达运输服务站以原告名义诉来本院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损害财产的所有人是康凯,并非本案原告经营者毕某某,故本院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海伦市保达运输服务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0元退予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德志
书记员: 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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