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伦市丰收农机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红艳
被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被告:田宝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被告:单丽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被告:高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丰收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某某、李某某、田宝财、单丽国、高财买卖合同、债务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伦市丰收农机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伦市丰收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伦市丰收农机经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令臣
审判员 刘大春
人民陪审员 徐海生
书记员: 杨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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