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法定代表人:王跃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平,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0.00元,减半收取计67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780.00元,减半收取计389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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