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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法定代表人:刘海燕,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黑龙江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法定代表人:王跃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平,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0.00元,减半收取计676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海伦市万力热电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780.00元,减半收取计389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飞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春生

书记员:赵雪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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