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上海盛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董光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霞,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
黄山市元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黟县渔亭工业园。
原告
上海盛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

黄山市元辰纸业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与原告诉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另案[案号:(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32号]的原、被告相同、法律关系同一、产生的费用也是基于同一事由为由,申请将该案与(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532号案件合并处理,并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以书面方式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
上海盛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黄山市元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剑

书记员: 张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