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廖志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龙,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号XXX室F座。
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太阳岛大厦23楼A单元。
在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将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不再交纳的,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康佳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利凯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焱
书记员:辛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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