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开发区北京路万基国际航贸中心001号楼1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焦安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挪威洛子峰航运有限公司BERGELHOTSECOMPANYS.A。住所地:挪威王国奥斯陆市艾菲米亚皇后大街XXX号。CareofBergeBulkNorwayAS,DronningEufemiasgate16,0191Oslo,Norway
在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挪威洛子峰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书面确认,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挪威洛子峰航运有限公司BERGELHOTSECOMPANYS.A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9011.50元,由原告山东盘古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军
代理审判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庄海彦
书记员: 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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