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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
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朝阳社区盐河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叶云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晶,
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丹梅,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XXX号。
负责人:刘亮,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蔚,
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
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
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
连云港鲲鹏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学延
人民陪审员 李玉春
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

书记员: 张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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