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A6室。
法定代表人王丁辉。
委托代理人许建添,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澄澈,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某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经济开发区。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被告魏德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某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魏德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绿某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魏德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4元,并已经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绿某木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丁某某、魏德栓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84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炳蔚
书记员:郭贞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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