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浩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原告: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林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现住固安县。系二原告之母。被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永生,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固安县渠沟乡渠沟(固马路西侧)。委托代理人:田国华,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浩瀚、程某诉被告固安县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浩瀚、程某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瀚、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浩瀚、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浩瀚、程某负担。
审判员 付春山
书记员:申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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