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
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
东宁县九山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董刚(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
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代表人钟佰顺,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财源,浙江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宁县九山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
法定代表人曹香山,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刚,黑龙江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法定代表人钟正贤,男,该厂厂长。
上诉人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东宁县九山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绥阳林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人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陈财源,被上诉人东宁县九山木业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刚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浦江县福利竹木制品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绥阳林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2015)绥阳林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绥阳林区基层法院重审。
上诉人浦江县黄某某钟某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丹
审判员:姜惠南
审判员:黄大可
书记员: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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