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桥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6920582。
法定代表人李又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秋涛,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419862。代理权限为签收法律文书,提起诉讼,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申请和解等。
被告周天元,男,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现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生辉,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501876。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天元物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鄂东货物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50.00元,减半收取26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闵敢
书记员: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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