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新华正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放弃民事权利;收集提供证据,质证;出庭,调解,撤诉;代收法律文书和义务款,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原告浠水赛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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