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411991884。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诉讼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210411033。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一、判令被告郭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2356.04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于2016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学平 审 判 员 :段焱明 人民陪审员 : 周 琼

书记员::王亚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