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大桥北路。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411991884。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诉讼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210411033。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丁某某。
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申请变更为“一、判令被告丁某某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6520.27元;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以被告丁某某已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0元,由原告浠水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小益 审 判 员 熊晨霞 人民陪审员 周 琼
书记员:王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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