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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新某建材行与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浠水新某建材行,地址浠水县清泉镇车站东路。
经营者张晓莉。
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x。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组织机构代码:73088820-8。
法定代表人齐耀宏。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童北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告程海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新某建材行诉被告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张某、童北元、程海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童北元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该地址不是被告童北元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载明了被告童北元的地址,但经本院查证,按照此地址无法向被告童北元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且经审查本案不适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必须有明确被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浠水新某建材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三十四元,退还原告浠水新某建材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好切

书记员: :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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