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浠水县竹瓦镇中心卫生院与浠水县竹瓦镇王某幼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浠水县竹瓦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骏飞,院长。
委托代理人南兴国,浠水县竹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码:31710011103599。
被告浠水县竹瓦镇王某幼某某。
负责人余兴龙,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执业证号码:14211198610858957。

原告浠水县竹瓦镇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竹瓦卫生院)与被告浠水县竹瓦镇王某幼某某(以下简称王某幼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瓦卫生院及其委托代理人南兴国,被告王某幼某某的负责人余兴龙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德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属国家所有,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原告竹瓦卫生院在依法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即依法享有该使用权证载明范围内的土地相应的合法权利。本案被告王某幼某某,与没有处分权的竹瓦镇张茅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该合同属无效合同,其后在没有征得原告竹瓦卫生院同意及办理相关法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扩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浠水县竹瓦镇王某幼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所扩建部分的房屋,并恢复原状。
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浠水县竹瓦镇王某幼某某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军 审 判 员 :熊化冰 人民陪审员 :倪登平

书记员::谭林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