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146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4231-7。
法定代表人江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浩,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610811457。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冯晶,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410849301。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出庭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住黄石市。
被告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龚某某、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被告龚某某、徐某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该地址不是被告龚某某、徐某的送达地址,本院不能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诉状中载明了被告龚某某、徐某的送达地址,经查证,按照此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龚某某、徐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同时,本案不宜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必须有明确被告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二十二元,退还原告浠水县汇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好切
书记员: :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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