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
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旺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志杰,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国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中喜,经理。
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已另行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抵押物的处置问题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申请人浠水县正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廖小刚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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