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398号。
主要负责人:熊伟,该校常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胡荣俊,该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世荣,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749171。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教师,现住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代理人:王永宏,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273015。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为与被上诉人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浠水县实验高级中学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德先 审判员 倪志勇 审判员 朱 卫
书记员:刘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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