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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晓文(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彦兵,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文,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610888989。代理权限为代为调查、提供证据;起诉、出庭;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慧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本案受理费五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朱飞

书记员: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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