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69177443—4。
法定代表人戴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34968。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质证;出庭,参加调解;代领法律文书和义务款。
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七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80610411L。
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为五千二百一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浠水力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子瑶
书记员::胡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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