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浠水创璟地板批发部,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十月路38号,注册号:421125600437351。
经营者项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代理人陈兴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又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浠水创璟地板批发部与被告杨又存、瞿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浠水创璟地板批发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浠水创璟地板批发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水彬 审 判 员 李 亮 人民陪审员 郭桂林
书记员:尚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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