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与宝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良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某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雁荡山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