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
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理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人张成军,该处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雷
书记员:王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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