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洪家大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管理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蓉,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小华 审 判 员 黄 明 人民陪审员 雷顺生
书记员: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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