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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孝感市辉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天宁工业区和平路7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辉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园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辉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1300元,减半后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艾某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先浩
审判员 谭光剑
代理审判员 刘铮

书记员: 戴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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