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何涛
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涛。
委托代理人邹友军,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澳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53元,减半收取9622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26.5元,由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53元,减半收取9622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226.5元,由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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