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自愿以其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3628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予以冻结。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任婕
书记员: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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