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东方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沈秋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飞燕,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舒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某科技(湖北)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自愿以其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3628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三款  、第一百七十一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915万元(户名: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9×××01,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嘉兴分行营业部)予以冻结。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胡煜婷
审判员:任婕

书记员:胡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