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坤,女,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昌荣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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