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高德,董事长。
委托讼诉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雷。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彬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计1,198.50元,由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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