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彬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高德,董事长。
  委托讼诉代理人:王争,广东广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彬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雷。
  本院审理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彬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7元,减半收取计1,198.50元,由原告浙江精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劲草

书记员:王  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