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340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杨守敬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炎,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道静,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0003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提供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的商铺32个(总面积1520㎡)、商务公寓2套(总面积222.06㎡)作担保并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宜都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00万股的冻结;
三、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宜都市陆城杨守敬大道清江商城的商铺32个(总面积1520㎡)、商务公寓2套(总面积222.0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黎明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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