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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340号。
法定代表人金加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杨守敬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经理。
宜昌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0月27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宜都支行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宜都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00万股。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宜都现代商贸物流有限公司在湖北宜都农村合作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宜都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00万股。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省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向黎明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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