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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云,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明,男,1969年2月25日生,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明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茅玲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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