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葛亚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
住址:邺都工业聚集区马义线106号
负责人:李宗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英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基本事实:
2014年9月22日,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就原告供给被告产品事宜签订合同,确定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货的产品及价格,并约定被告于发票入账月结60天付银行承兑汇票。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货款金额共计105160元。后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5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5160元。
二、原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后为1296元由被告戴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倩
书记员: 康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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