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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雷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勋勋,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苏和平,负责人。
  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治,负责人。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姜勇,负责人。
  被告: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鲍江州,负责人。
  被告:上海固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小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伶敏,女。
  被告:上海晶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小金,负责人。
  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固闯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晶钢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5,025元,由原告浙江物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黄  欣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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