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
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任树祥(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
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
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雪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利,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吕保全,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树祥,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母景章,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树祥,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梅轮电扶梯成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秦皇岛市市政建设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董晓勇
审判员:宋庆国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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