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秋某麻某某经营店。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318号自东向西第7间。
经营者:胡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秋某麻某某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武昌大道秋某麻某某经营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旗
审判员 柯君
人民陪审员 邓睿
书记员: 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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