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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宋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吉芬,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皓,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东正街4号(雀发麻将机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皓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计3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毛 峰 审判员 戴 捷 审判员 鲍 龙

书记员:刘依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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